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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群,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赵X群,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曹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群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群负担。审 判 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