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群,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赵X群,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曹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群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群负担。审 判 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