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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腾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5月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1月生,傣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自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62445.3元,未受偿,经执行,査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正在服刑,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执字第26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寸待铝审判员  杨继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