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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与程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程井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负责人张广洲,系主任。被告程井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与被告程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立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