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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红与青岛义兴汽车制修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劳动报酬、风险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青岛义兴汽车制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义兴汽车制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青岛义兴汽车制修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劳动报酬、风险金纠纷一案中,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第(2008)第36号调解书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94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青岛义兴汽车制修有限公司所属的厂房和土地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案款统一进行参与分配,清偿比例为71.58%,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参与分配领取案款并予以结案,现案款已发放完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第(2008)第36号调解书关于对申请执行人张红的裁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