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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5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桂芝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桂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5433号罪犯范桂芝,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7)昆铁中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桂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范桂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桂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桂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桂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