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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鸿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