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416号罪犯李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1)济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二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记功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