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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金正武与李国庆等二被告机动车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武,李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125号原告:金正武,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国庆,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85234027-5。负责人:许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伟,该公司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金正武诉被告李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正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