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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韩强挪用公款罪,韩强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974号罪犯韩强。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5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4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面案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已退赃款11万元,没收财产未执行,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了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韩强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