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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京阳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京阳,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黄京阳。被告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京阳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京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京阳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