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京阳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京阳,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黄京阳。被告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京阳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京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京阳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