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4827-5。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3511-6。法定代表人柴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00元,共计3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银之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