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侯大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96号罪犯侯大虎,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因强迫卖淫罪经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志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于2011年6月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大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尤其在从事电子元件工种改造以来,能吃苦耐劳,认真学习电子元件技术,熟练掌握技能,并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为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得积极二十二个。单项奖励9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大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大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大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