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范从扬、范淑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从扬,范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中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被执行人:范从扬被执行人:范淑芬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内中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范从扬、范淑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范从扬、范淑芬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内中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2)内中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