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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怀兵与黄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兵,黄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吴怀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其利,男,汉族。原告吴怀兵诉被告黄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吴怀兵代理销售明光酒,被告黄其利从原告处购买部分酒后,经结算,尚欠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该酒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酒款。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其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其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