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某成与被执行人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成,王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成,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某华,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成与被执行人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成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华腾出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同时要求过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