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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韶山与被上诉人王义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太,苏志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2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太,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志明,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李永太因与被上诉人苏志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太又于2014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