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付玉梅与赵群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梅,赵君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付玉梅,女,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赵君莉,女,现年39岁,汉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付玉梅诉被告赵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玉梅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玉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大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