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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方瑞新与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新,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方瑞新,居民。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左付华,主任。原告方瑞新诉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复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瑞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左付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协议书,被告就其村中月庄中学占地部分的复耕工程发包给原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土地复耕工程。上级人民政府已经将相关的复耕费用拨付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尚欠复耕费38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复耕费3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原告方瑞新与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前月庄村增减挂整改土地协议书,主要内容:被告把原中月庄中学占地7.1亩让原告进行复耕,按国家政策补偿,补偿款全部归原告所有,复耕后土地归被告所有。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了土地复耕工程,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复耕费用,至2013年4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380000元至今未付,故酿成纠纷。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所认定的,均已收录在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复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复耕工程,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复耕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所欠耕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原告方瑞新复耕费3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42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苍山县金岭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华审 判 员  孔 峰人民陪审员  邵明付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