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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王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王仕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炜,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李国辉(系全权代理),男,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王仕芹,女,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王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仕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