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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刑一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天列等盗掘古墓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列,吴二房,卢岗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一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列,男,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二房,男,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岗,男,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列、吴二房、卢岗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列、吴二房、卢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天列、吴二房、卢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曹黎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