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捍东、张金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峰,刘捍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峰,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无职业。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捍东,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无职业。2004年5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0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9日,因诈骗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盘兴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原、马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峰及其辩护人王翔、被告人刘捍东及其辩护人韩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4日,被告人刘捍东、张金峰伙同聂某某,在兴隆台区锦祥小区九环路地矿站东侧,以卖文物归还国家并有奖励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4.7万元,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捍东、张金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金峰系主犯,被告人刘捍东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二被告人均辩解三人事先未研究怎么分工。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聂某某(在逃)与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预谋,由聂某某在鞍山市古玩市场购买假的“皇室旧影”相册,张金峰、刘捍东分别寻找作案目标,以问路的名义与路人搭讪,持假的“皇室旧影”相册冒充皇宫文物,向他人兜售。聂某某则假扮买家,谎称国家回收相册并给高额回报,与找到作案目标的一方相互配合,共同诈骗他人钱财。并约定,张金峰、刘捍东二人实施诈骗没有得逞的一方,抽取诈骗所得数额的百分之十,剩余的钱款由聂某某和诈骗得逞的一方平分。2013年9月初,聂某某、张金峰、刘捍东从沈阳市铁西区一起坐客车来到盘锦市。9月4日11时许,张金峰、刘捍东分别在盘锦市兴隆台区锦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张金峰在九环路地矿站东侧遇见被害人赵某某(1950年10月14日出生),张金峰假装上前询问摄影协会的位置,并且把身上假的“皇室旧影”相册拿出来让被害人看,聂某某从旁边经过,告诉张金峰摄影协会的位置,并假装询问被害人刚才那人手里拿着什么东西,被害人说是慈禧太后的照片。聂某某便编造是北戴河文物馆往上海运送文物时,半路上车辆发生肇事,被老百姓捡走的文物,现在国家正在回收,每个回收价格在十万元左右。此时,聂某某按事先约定好“摸脑袋”的暗号,示意张金峰回来,聂某某假装向张金峰查看相册,看完相册后,聂某某说是文物,要求购买,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定价13万元成交。聂某某给张金峰装有2.2万美元的信封(信封中装的是白纸),张金峰假装去银行验证。张金峰从银行验完钱回来后,交给聂某某一本画册。聂某某还想再买一册,并对被害人谎称,国家现在正高价回收,回收二本相册奖励一套住房。聂某某又假装向张金峰购买第二本画册,聂某某以身上钱不够为借口,让被害人先购买此画,再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聂某某。被害人同意后,张金峰遂将另一画册以14.7万元卖给被害人。当被害人拿着相册找聂某某交货结算时,聂某某、张金峰、刘捍东已携款逃离现场。得款后,张金峰分给刘捍东1.4万元,分给聂某某6.3万元,自己留下7万元。2013年9月17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干警在鞍山市铁西区一住宅内将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及聂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4日10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锦祥小区东侧,一30多岁拿着相册的男子向她问路,后来又走过一个50多岁的男子,要买相册,并说相册是文物。最后岁数大的男子以2.2万美元从年轻的男子手中买了一本相册。年龄大的男子跟她说国家以28万元的价格正在回收相册,二本一起回收的话还奖励一套住房。那男子还想再买一本相册,但因手中没有那么多现金,让她先垫付,然后再以28万元价格从她手上买回来。她信以为真,以14.7万元从年轻男子手上将相册买下,等她拿相册给那男子打电话结算时,男子已关机,她才得知被诈骗。2、赵某某对张金峰、聂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赵某某辩认诈骗其钱款的正是张金峰、聂某某二人。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发及本案二被告人到案情况。4、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06)鞍千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本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06)千刑初字第250号释放通知书,辽宁省康平监狱(2007)康监释字第351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本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聂某某在逃情况。6、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二被告人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7、涉案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的供述,证实情况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系情节严重,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峰有违法劣迹,被告人刘捍东有犯罪前科,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金峰琐定作案目标后便假扮出售文物、聂某某假扮购买文物,诈骗得逞后按照约定,没有找到作案目标的刘捍东分得诈骗款的10%,余款由聂某某与张金峰私分。张金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捍东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且分得赃款较少,作用次要,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峰、涉案人聂某某在侦查机关均供述其事先预谋、分工合作情况,对被告人张金峰、刘捍东辩解其没有事先预谋分工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捍东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捍东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金峰的辩护人提出的张金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捍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金峰的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被告人刘捍东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峻松代理审判员 刘莉艳人民陪审员 张 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