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2号原告:罗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正果。被告:张某,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