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穆江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江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40号罪犯穆江雷,男,1986年2月4日生于咸阳市渭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江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穆江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江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穆江雷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江雷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周昌柱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