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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张惠,秦光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张惠,秦光宇,秦怀玉,秦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07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法定代表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桂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女,汉族,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光宇,男,汉族,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怀玉,男,汉族,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怀芳,女,汉族,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张惠、秦光宇、秦怀玉、秦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