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