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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