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徐正元与徐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徐正元。被告徐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元诉被告徐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元撤回对被告徐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