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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张淑华、吴盼盼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张淑华,吴盼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张雪峰,男,住珲春市。被告:张淑华,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盼盼,女,住珲春市。原告张雪峰与被告张淑华、吴盼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在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峰,被告张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峰诉称,我与被告家庭存在土地纠纷已诉至法院。2014年6月5日,我随法官送达传票后,二被告将我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误工损失日为15日。现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医疗费1430.30元、误工损失费4500元(300元×15天)、交通费180元(20元×9天)、鉴定费300元。被告张淑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盼盼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伤情为轻微伤,误工损失日为15日,法医鉴定费为300元;2.珲公(春)行罚决字(2014)第6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张淑华、吴盼盼因打伤原告,被珲春市公安局处以治安各自处罚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事实;3.门诊病志以及门诊医疗费收据10份,证明在珲春市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430.30元的事实。被告张淑华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被告吴盼盼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予以采信。原告为证实其误工费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崔国哲、刘德×的证言,证明出租车每天的误工损失为350元至380元之间。被告张淑华认为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应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雪峰与被告张淑华系叔伯姐弟关系,被告张淑华、吴盼盼系母女关系。原告张雪峰与被告张淑华家庭之间发生土地纠纷而诉至法院。2014年6月5日,原告指引法官给被告家送达传票。法官离开后,两被告共同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当日到珲春市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口唇挫裂伤,原告9次往返门诊治疗,支付门诊医疗费1430.30元。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误工损失日为15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元。原告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430.30元、误工损失费4500元(300元×15天)、交通费180元(20元×9天)、鉴定费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张淑华、吴盼盼无故共同殴打原告张雪峰导致原告受伤,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且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门诊医疗费1430.30元,被告无异议,且有相关医疗费收据和用药明细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然从事出租车运输行业,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本院参照2013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原告的误工损失费为2602.80元(173.52元×15天)。原告居住地交通便利,且其伤情不影响活动,就医交通费应以公共交通标准确定,本院确定每日交通费4元,其就医交通费为36元(4元×9次)。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430.30元、误工损失费2602.80元、就医交通费36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合计436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华、吴盼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赔偿原告张雪峰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就医交通费费、法医鉴定费合计4369元;二、被告张淑华、吴盼盼对本判决项一之赔偿金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