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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查宗秀与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宗秀,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查宗秀,女,1966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金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劳人仲字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租金收入人民币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