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查宗秀与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宗秀,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查宗秀,女,1966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金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劳人仲字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香花桥服装(芜湖)有限公司租金收入人民币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