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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7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徐大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大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7189号罪犯徐大方,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8)甬刑初少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大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1年08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执字第100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大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大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大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大方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大方准予减刑二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