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9月15日生长女王嘉婧,2009年3月1日生次女王嘉琦(王清艺)。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嘉婧、王清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脾气暴躁,经常对被告及女儿进行打骂,虽经被告多次劝说,原告恶习不改,原告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过错。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15日生长女王嘉婧,2009年3月1日生次女王清艺,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彼此互不理解体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由自己抚养两个婚生女。因长女王嘉婧已经年满10周岁,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在庭审中依法向王嘉婧询问了关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长女王嘉婧称,原告常因喝酒误事,对自己上学、平时生活费、生病不管不问,且曾经打骂自己,因此愿意跟随被告侯某一起生活。本院审理查明且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平房四间,价值9000元;双方无异议的夫妻共同债务有:欠中国农业银行平度云山支行贷款150000元,欠王夕亮5000元。对于原、被告争议的樱桃大棚及樱桃树,原告称大棚中有其爷爷的0.58亩土地和樱桃树,被告称该樱桃树确系原告爷爷栽种,但土地和樱桃树是原告母亲的,后来原告母亲将该土地分给了原、被告的小女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平度市公安局伤情鉴定书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现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不能继续维持,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不成,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两个婚生女的的抚养问题,长女王嘉婧出庭明确表示因原告对其日常生活不管不问且有打骂自己的行为,王嘉婧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王清艺现在年幼,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综合长女王嘉婧庭审对原、被告日常对其监护情况的陈述以及王清艺的实际情况,从尊重孩子意愿及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由被告侯某抚养两个孩子为宜,原告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每月各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樱桃大棚及土地、债权、债务因双方存在争议,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原、被告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二、婚生女王嘉婧、王清艺由被告侯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14年8月1日起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每月各4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四间原、被告各分得两间。四、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夫妻共同债务欠中国农业银行平度云山支行贷款150000元、欠王夕亮5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即77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