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占峰与甄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峰,甄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李占峰,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甄金发,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峰诉被告甄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占峰负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建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