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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占峰与甄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峰,甄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李占峰,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甄金发,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峰诉被告甄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占峰负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建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