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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献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献其,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献其,系永康市古山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世雅上村菜市场加盟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彬,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献其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知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献其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献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献其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谢献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