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5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珍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5307号罪犯陈建珍,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128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建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建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