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杨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海催字第12号申请人: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倩。申请人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6日发出公告,于2014年3月16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031033,金额为11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金永久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鑫源染整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