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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朝基诉被告林施岚、福建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基,林施岚,福建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陈朝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施岚,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原告陈朝基诉被告林施岚、福建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俐兴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俐兴审 判 员  刘金顺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