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张正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张正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053-4。主要负责人冉华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良洪,该支行澄溪分理处主任。被告张正涛,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张正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