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黄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2013)葫民一终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执行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赵某某银行存款四千六百六十元。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执字第00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群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