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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执字第0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赵大林、邢宗霞、齐玉华、赵国静、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赵大林,邢宗霞,齐玉华,赵国静,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3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许华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大林,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宗霞,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玉华,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静,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兵,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赵大林、邢宗霞、齐玉华、赵国静、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全执字第00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