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显艳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显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5241号罪犯王显艳,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显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显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显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