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卢某。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兴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在宜宾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