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穆艳丽与边春雨、孙贺剑、祁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艳丽,边春雨,孙贺剑,祁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980号原告:穆艳丽。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春雨。被告:孙贺剑。被告:祁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艳丽与被告边春雨、孙贺剑、祁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艳丽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00元,由原告穆艳丽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