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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韩城市新城办普照路中段。法定代理人刘卫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东元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侯一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西铁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主动履行债务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陕西中投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