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周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胡瑞玉与张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玉,张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胡瑞玉,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惠芳、赵晓敏。被告张彩芳,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玉诉被告张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玉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胡瑞玉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胡瑞玉已预交),由胡瑞玉负担。(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