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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杜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被执行人杜某,男。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杜某赔偿王某某、毛某某人民币264978.3元,定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杜某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王某某、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杜某与申请人王某某、毛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某给付王某某、毛某某执行款7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夷陵执字第002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辉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