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周法抢劫罪,周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080号罪犯周法,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周法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4分。为此,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法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