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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曹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明,青岛津力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明。被执行人:青岛津力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效芹,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永明与被执行人青岛津力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05.55元,执行费3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津力源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245.5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寒民三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