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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883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雨,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