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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花与被告郭辉、曾中祥、尹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花,郭辉,曾中祥,尹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俊花,又名张花,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郭辉,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曾中祥,男,住驻马店市。被告尹保龙,男,工作单位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花与被告郭辉、曾中祥、尹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69元,本院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俊花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