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洪彬。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