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特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吴运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吴运全,胡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特字第3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诉讼代表人金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祎颖。被申请人吴运全。被申请人胡永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泉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吴运全、胡永芳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吴运全、胡永芳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自